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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中员工合法辞职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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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中员工合法辞职答疑

    1、 1 劳动合同中员工合法辞职答疑 目录 一.问: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 1 二.问:员工合法辞职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 4 三.问:员工主动辞职,企业仍需支付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 9 一一. .问:问: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答: 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总的来说包括三类: 提前通知; 因用人单位有过错; 因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 第一类提前通知辞职情形,即用人单位没有任何过错,员工因个 人原因提出辞职的,需符合以下通知条件: 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如果在试用期内,则劳动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类因用人单位

    2、有过错的情形, 即员工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 职,此时员工仍需履行通知义务,但不需要提前 30 天。此类过错情 形是法定的,具体包括: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排除劳动者权利 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三类因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情形, 即为员工因用人单位威胁 到

    3、其人身自由或人身安全而辞职的,可以立即辞职,无须通知。用人 单位威胁人身自由或人身安全是指: 用人单位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参考法规: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第 37 条、第 38 条。 例:例: 毛某应聘某大型超市店长岗位。 店方同意录取, 但要培训期一年。 而是否能进入店长岗位工作,必须通过相关考核,如被证明不符合店 长岗位要求的,超市可重新安排毛小姐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 限自2008年8月4日至2014年8月3日。 双方还签订了培训协议书, 内容包括:“最短须在公司服务 6 年

    4、;如因个人原因提前离职,必须 3 按月赔偿超市违约金。” 毛某因未通过考核, 一年半后还没当上店长, 于是选择 “跳槽” 。 超市要求毛某按培训协议书赔偿违约金 17,673 元,否则就不给办理 退职手续。 无奈之下, 毛小姐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超市为申请人办理退工退档手续。超市对此不服,于是将毛小姐告上 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 毛小姐停止工作并辞职,超市亦停止支付工资,并主张毛小姐支 付违约金,说明其对解除劳动关系无异议,故可认定双方对解除劳动 关系达成一致。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关系解除后 15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退工退档手 续。 虽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支付的条件与方式, 超市并

    5、无证据证实实际 发生的培训费用数额; 其以被告培训期间的工资标准索要培训费用与 法无据,不予支持。 其以支付违约金为前提拒绝办理转档、 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违反法 律规定。 法院驳回了超市的起诉。 解: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员工辞职应当履行通知等法定义务; 虽由员工主动提出辞职,但企业以实际行动接受的,可能会被 4 认定为协商一致; 企业阻挠员工合法辞职,要承担责任; 劳动者存在尚未履行的义务的,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 途径寻求解决,但不能阻扰员工离职。 本案中,毛某因为培训考核未过,入职一年半还没当上店长,选 择提前解除合同。毛小姐停止工作并辞职,超市亦停止支付工资,并 主张毛小姐支付

    6、违约金,说明其对解除劳动关系无异议。所以毛某的 辞职是合法有效的。超市应当为其办理转档等手续。 本案中超市对毛某辞职无异议,但认为其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超 市未能向法院证明真实发生了培训费用,未受法院支持。 操作提示:操作提示: 1)员工主动辞职,除非存在企业威胁员工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的 情形,员工有义务通知企业并留出交接工作的时间。 2)员工辞职,但若企业不同意,最好以书面方式明确表明拒绝的 态度,并表示尊重员工的合法权利。 3)若辞职员工不配合交接工作,往往给企业造成被动。而企业在 这种情形下救济的方式很少。 所以企业应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规 定员工离职手续,将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清理遗留债

    7、务等作为员工的 义务,如果不履行,造成损失的,员工应该赔偿。 二二. .问:问:员工合法辞职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答: 5 除非用人单位有威胁员工人身自由或人身安全的情形, 员工合法 辞职的基本条件包括: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按协商一致的方式离职;或者 履行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且 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形,员工应配合用人单位交接工作、办理 离职手续。 员工辞职的权利与员工的就业选择权和发展权是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法律只为员工辞职规定了非常简单易行的义务, 即协商一致或提 前通知。劳动者提前通知的时限依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 但是,在员工的人身自由或人身安全受到企业威胁时,法律豁免 了员工的事

    8、先通知义务。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员工离职应当配合企业交接工作、 办理离职手 续,但这是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 则默认的义务。另外,企业的规章制度中通常都会规定离职程序,而 遵守劳动纪律也是员工的义务。 参考法规: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 3 条; 2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第 37 条、第 38 条。 例:例: 蔡某于2010年2月进入浙江某公司工作, 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当地最低保障工资,其他工资按公司制度执行。 合同还约定:员工解除合同必须提前 30 天通知企业,否则员工 6 按合同未履行期限一年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010 年 5 月 25

    9、日,蔡某领取 4 月份工资时,觉得太低,要求立 即解除合同,同意公司扣除部分工资。公司不同意,要求再工作一个 月后离职,否则扣发 5 月份工资。 蔡某遂以工时太长、公司未缴社保等为由,于 5 月 30 日通过特 快专递向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公司于 5 月 31 日解除劳动 合同,要求及时支付 5 月份工资。 6 月 1 日蔡某离开公司,后公司拒绝支付蔡某 5 月份工资。 蔡某于 7 月份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认为己 方已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解除合同程序合法,请求支付 5 月份工资、 解除合同补偿金、补缴社保费等;并主张公司拖欠 5 月份工资,需支 付 25%补偿金。 某

    10、公司辩称: 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乙方辞职必须提前 30 天通知公司,5 月 31 日,申请人和其他几位老乡未提前通知即离开公司,给公 司造成 8 万余元的订单损失, 应当由几位员工共同承担赔偿责 任,5 月份工资不足赔偿公司损失。且申请人在职只有 3 个月 时间,公司补缴了 5 个月的社保费,另外两个月社保费应当由 申请人全部承担。扣除社保费后还倒欠公司 200 余元,故公司 不存在拖欠工资行为; 因申请人申请仲裁前,公司已经补缴了社保,申请人据此解除 合同的依据也归于消灭; 7 公司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 公司有时加班,加班费已支付。 仲裁委裁决由某公司支付给蔡某2010年5 月份工资1,17

    11、1.5 元, 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予以扣除。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理由是: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2010 年 5 月份工资的仲裁请求,本 委予以支持(但计算有误,仲裁委对数字进行了调整); 申请人要求支付 25%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及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且被申请人 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故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因为申请人自己提出解除合同, 且被申请人已在申请人提起劳 动仲裁前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 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 付解除合同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蔡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蔡某手机短信中显示的解

    12、除合同通知书快递到达通知, 可 以认定某公司已于 2010 年 5 月 30 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 某公司虽补缴了社保,但不能改变其违法的事实; 蔡某主张支付工资及拖欠工资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蔡某主张解除合同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 1.支付蔡某2010年5月份工资1,171.5元及25%补偿金292元, 扣除个人承担社保费 871 元,尚应支付 592 元; 8 2.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 950 元。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 因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 二审法院裁定上诉人自动撤 回上诉。 解: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履行通知义

    13、务是员工合法辞职的前提;公司有过错时,员工通 知仍为必须,但时限并不需要 30 天; 员工辞职若不合法,企业无须给付解除合同补偿金; 员工合法辞职, 企业已支付的对应员工未履行劳动时间的报酬, 可以与未支付的工资相抵扣。 本案中,因为用人单位有未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事实在先,使得员 工可以不遵守其劳动合同及法律规定的“提前 30 日通知”的义务, 只需提前通知便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虽然企业有过失,但员工仍需提前通知。所以,在劳动仲 裁阶段, 在仲裁委不采信蔡某手机短信作为解除合同通知已送达企业 的证据的前提下,认定员工属于非法辞职,企业无须支付补偿金。 相对应的是, 一审法院认定蔡某手机短信可以

    14、证明其已履行通知 义务,所以属于合法辞职。企业因此需要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而 且企业有扣发 5 月份工资的行为,法院并依当时法律判决加付 25%补 偿金。 另外,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工资。但是如果员工对用人单 9 位有债务,则可以与工资抵扣。本案中因为某公司补缴的社保费中有 一部分是对应 5 月份以后的,因此可以从应发的 5 月份工资中抵扣。 操作提示:操作提示: 企业对员工辞职是否合法有异议时, 要慎重使用以扣减工资的方 式维权, 否则一旦认定员工辞职合法, 企业可能要承担赔偿金的责任。 三三. .问:问:员工主动辞职,企业仍需支付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答:答: 员工主动辞职, 企业仍需

    15、支付补偿的情形主要是员工主动辞职的 原因是企业存在过错或重大过错的情形。 这样的情形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 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者劳动的,或

    16、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 身安全的; (9)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参考法规: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第 38 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8 条;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例:例: 刘某为某厂员工,月平均工资为 1,500 余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 2009 年 6 月 30 日,刘某以工资偏低为由,向该厂递交辞呈,声 明工作到 2009 年 7 月 31 日前离厂。 厂方同意了刘某的要求,并与刘某结清了工资等相关费用。 但是,刘某随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厂支付: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

    17、工资差额 9,000 元; 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8,000 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 l、 工厂支付刘某双倍工资差额 9,000 元 (2009 年 2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期间);2、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厂方对裁决无异议,但刘某不服仲裁裁决。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辞职、厂方同意的过程,是否属于协商 的过程? 11 刘某认为厂方已经表示同意, 因此属于己方提出并与厂方协商一 致;但厂方认为这是刘某单方面辞职。 刘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起诉,支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观点。 解:解: 本案主要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员

    18、工主动辞职,但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仍需要 支付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员工单方面辞职的,用人 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对员工单方面辞职的行为表示同意的行为, 不一定能够 认定为与员工协商一致的过程。 本案中,刘某辞职的原因是厂方工资偏低;但工资偏低并不是法 定过错。刘某提前 30 天通知厂方辞职,虽属于合法辞职,但企业没 有过错,无须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案中引起争议的是厂方对刘某辞职的行为表示了同意。 本案中刘 某并未提出与厂方协商,厂方也没有提出与刘某协商,双方也没有协 商的行为, 仲裁与司法机构均认定厂方的同意行为只是承认刘某提前 30 天通

    19、知辞职的合法权利,而非协商一致。 但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在另一些司法判决中,企业一方表示同意 或与辞职员工结算的行为,却被认定为协商同意的行为,被判需要支 付补偿金。 12 操作提示:操作提示: 1)实践中,劳动者提前 30 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 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并确认系由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并不 同意但尊重劳动者权利, 即可避免造成被认定为 “协商一致” 的后果, 也可避免造成“阻挠”的结果。 2)在劳动者提出与单位协商辞职的情况下, 如果单位既无意挽留 员工,也无意支付补偿金的,应当告知员工书面提出申请,并书面答 复员工明确单位同意其辞职的条件是不支付补偿金。 3)员工口头提出辞职时,用人单位不宜主动向员工提供格式“辞 职申请书”。在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提供辞职申请书让员工填写的 行为被认定为企业首先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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