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脚手架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脚手架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编制依据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2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21 建 筑 施 工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130-2021 建筑施工工具式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202-2021 建筑施工门式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28-202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 17 号) 建筑
2、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 法 (建质2021111 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 2021 87 号) 建筑施工企关安全生关管理机及关关安全生关管理人关 配关关法 (建质202191 号)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建教1997 83 号) 1.本篇所称脚手架,指为操作人员搭设或设立的作业场所 或平台,包括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等施工用落地式单、双排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型钢悬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 降脚手架、门式钢管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 1.1 安全管理行为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1.1.1 安全隐患:施工现场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
3、进行 设计计算(承载力验算) 。 治理措施: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 案应有针对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1.1.2 安全隐患: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审批。 治理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有关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 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 1.1.3 安全隐患:属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 工程的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 治理措施: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1.1.4 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论证报告修改完 善专项方案后,未经相关责任人签字批准或专项方案经重大 修改,未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治理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
4、专项方案, 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 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 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 家进行论证。 1.1.5 安全隐患: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 未持证上岗。 治理措施: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 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1.6 安全隐患:用于脚手架搭设的构配件、安全装置未 经检查(验收、检测、标定)合格。 治理措施: (1)进场前应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 量合格证、测试报告等相关资料。 (2)进场时进行相应的外 观检
5、测,必要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标定,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后方可使用。 (3)对于附着式升 降脚手架,在施工现场安装完成后还应进行整机检测。 1.1.7 安全隐患:施工人员入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和考核。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施工时未进行安全教育。 治理措施:施工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应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 原则进行,培训教育应进行试卷考核。施工人员变更工种或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必须进行安 全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人员熟悉作业环境,掌握相应的安全 知识技能。 1.1.8 安全隐患:施工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未按要求 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治
6、理措施:脚手架搭设(拆除)前,施工负责人应对相关 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 交底应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安 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 因素、 施工方案、 规范标准、 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 确认。 1.1.9 安全隐患:施工企业 (项目部) 安全检查制度未建立, 或未按照安全检查制度及相关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治理措施: (1)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对所属施工现场、后方站场、基地等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 检查。 (2)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
7、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 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 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 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3)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 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 关专业人员参加,定期进行并填写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 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复查。 (4)施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 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
8、隐患,应当立即处 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 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1.1.10、安全隐患:未按相关规范要求在脚手架搭设前至 拆除完毕的相应阶段组织验收。 治理措施: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 查验收,验收内容应包括用数据衡量合格与否的项目。对于 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脚手架工程,确认符合要求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 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1.11 安全隐患: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不明确, 总包单位未能对进场分包单位进行有效管控。 (1)总包单位
9、 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2)分 包单位资质、资格、分包手续失效或不齐全。 (3)分包单位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员。 治理措施: (1)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及安 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2)总包单位应对承 揽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 员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 (3)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 构,配备装置安全员。 1.1.12 安全隐患: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治理措施: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 管理制度。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严格按照规范及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各工种
10、安全操作规程进 行施工作业。 2.1 现场脚手架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治理措施 2.1.1 安全隐患:用于架体搭设的材料、构配件材质不符 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脚手板、型钢、钢管、钢丝绳等用于架体搭设 的材料及构配件的规格、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型钢、钢管 的弯曲、 变形、 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门架不应有弯曲、 锈蚀和开焊的现象) ;扣件应进行复试且技术性能符合规范 要求;高处作业吊篮所用的构配件必须是同一厂家的产品; 不同型号的门架及配件严禁混合使用。 2.1.2 安全隐患:对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及门式脚手架架 体搭设高度超过方案设计。 治理措施:架体搭设严格按照专项方案设计实施。 2.1.3
11、安全隐患:对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纵向水平 杆、横向水平杆设置做法、间距不符专项方案设计或规范要 求。 治理措施:按照专项方案设计及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2.1.4 安全隐患:对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构造、悬臂 端高度不符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架体高度不得大于 5 倍楼层高;架体宽度不得 大于 1.2 m;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撑跨度不得大于 7m;折线 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 不得大于 5.4 m;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 2m ,且不 得大于跨度的 1/2;架体全高与支撑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 110 m2;水平支撑桁架不能连续设置,采用脚手架杆件连接 时长度不得大于
12、 2m;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悬臂高度不得大 于架体高度的 2/5,或大于 6m。 2.1.5 安全隐患:高处作业吊篮选用规格不符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吊篮悬挂高度在 60m 及其以下的,宜选用长边 不大于 7.5m 的吊篮平台;悬挂高度在 100m 及其以下的,宜 选用长边不大于 5.5m 的吊篮平台; 悬挂高度在 100m 以上的, 宜选用不大于 2.5m 的吊篮平台。 2.1.6 安全隐患:落地式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平、不实;立 杆底部缺少底座、垫板或垫板的规格不符要求;立杆基础未 采取排水措施。 治理措施: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采取排水 措施;立杆底部设置的底座、垫板应符合规范要
13、求。 2.1.7 安全隐患: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与悬挑钢梁连接处 未采取可靠固定措施。 治理措施:型钢悬挑梁悬挑端应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 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 定位点离悬挑梁端部不应小于 100mm。 2.1.8 安全隐患:悬挑脚手架悬挑钢梁规格、悬挑比例与 专项方案、规范要求不符;钢梁外端未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 与上层建筑结构拉结, 或做法不规范; 钢梁锚固处结构强度、 锚固措施不符专项方案设计及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型钢悬挑梁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悬挑 钢梁型号及锚固件应按设计确定,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60mm。悬挑梁尾端应在两处及以上固定于钢筋混凝土梁板 结构上。锚固型钢悬挑梁的
14、U 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不 宜小于 16mm。悬挑梁悬挑长度按设计确定。固定段长度不应 小于悬挑段长度的 1.25 倍。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 2 个 (对) 及以上 U 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与建筑结构梁板固定, U 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应预埋至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位 置,并应与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其锚固 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中钢筋锚固的规定。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 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 2.1.9 安全隐患:对于落地式脚手架、悬挑手架扫地杆设 置和固定不符合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按照专项方案设计及规范要求设置。 2.
15、1.10 安全隐患:高处作业吊篮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 的结构承载能力不符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高处作业吊篮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的结构 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载荷最大值。 2.1.11 安全隐患:高处作业吊篮悬挂机构、配重未按产品 说明书、专项方案及规范要求组装、设置。 治理措施: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 外或建筑物外挑檐边缘;悬挂机构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产品 说明书规定;前支架应与支撑面垂直且脚轮不应受力;前支 架调节杆应固定在上支架与悬挑梁连接的结点处;严禁使用 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2.1.12 安全隐患: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
16、支撑结构(附墙 支座、悬臂梁、拉结杆)的构造不符合规范规定。 治理措施: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处应设一道附墙 支座;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不得少于 两个或应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 不应少于 3 扣, 并不得小于 10mm, 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 且不得小于 10010010mm;附墙支座支撑在建筑物上连接处 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且不得小于 C10。 2.1.13 安全隐患:对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门式脚手架连 墙件设置做法及设置数量不符
17、专项方案及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按照专项方案计算设计及规范要求设置。 2.1.14 安全隐患:对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门式脚手架、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剪刀撑设置做法不规范。 治理措施: 高度在 24m 以下的落地脚手架必须在外侧两端、 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 15m 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 并由底至顶连续设置。悬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高 度在 24m 以上的落地脚手架,在架体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 连续剪刀撑。剪刀撑与地面的倾角宜为 4560,并按专项方 案设计及规范要求布置。 2.1.15 安全隐患:架体需特殊加强、加固的部位未按要求 进行加强、加固。 治理措施:脚手架门洞口处;开口型脚
18、手架的两端;门式 脚手架转角处及应设置水平加固杆加固位置;附着式升降脚 手架架体与附墙支座的连接处、 提升机构设置处、 防坠 (倾) 装置的设置处、吊拉点设置处、架体平面转角处等部位应按 照专项方案及规范规定进行加强、加固。 2.1.16 安全隐患: 对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高处作业吊篮, 安全装置不齐全、有效,或未可靠设置。 治理措施:做好进场前的检验、检测及架体安装使用各阶 段的检查、 验收、 维保工作, 保障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防坠落、 防倾覆和同步升降控制装置;高处作业吊篮防坠安全锁,安 全绳、安全扣、上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的齐全、有效,性能 参数满足规范要求。 2.1.17 安全隐患:作业
19、层、架体外立面、架体层间防护未 按专项方案、规范要求设置。 治理措施: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门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 脚手架作业层应设置固定牢靠的脚手板,作业层外围周边应 设置180mm高的挡脚板和两道栏杆, 上道栏杆高度应为1.2m, 下道栏杆应居中设置;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网间连接应严密;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 以下每隔 10m 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作业层里排架体与建筑 物之间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平网封闭;对于悬挑脚手架架体 底层沿建筑结构边缘在悬挑钢梁与悬挑钢梁之间应采取措 施封闭,架体底层应进行封闭;高处作业吊篮平台周边防护 栏杆、挡脚板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2.1.18 安全隐患: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门式脚手架未设置 上下专用通道。 治理措施:架体应设置供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专用通道 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2.1.19 安全隐患:架体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 安全操作距离不符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按照规范要求的最小操作距离搭设架体,当无 法满足最小操作距离时,应按规范要求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 施,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2.1.20 安全隐患:架体荷载超载。 治理措施:架体荷载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均布荷 载、 集中荷载应在设计允许范围。 不等将模板支架、 缆风绳、 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 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