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甲 方: 乙 方: 鉴 证 方: 签订地址: 签订时间: 2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甲方):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甲方):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乙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乙方): 建筑垃圾处理单位(丙方):建筑垃圾处理单位(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及法规,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及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处理的服务内容建筑垃圾运输处理的服务内容 工程名称: 。 工程地址: 。 施工面积: 。 建筑垃圾测算总量: 。 开工日期: 。 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运输车辆: 辆。(具
2、体车牌号、型号、载重见附件) 运输路线: 。 运输里程: 公里。 丙方处理场所: 。 接收建筑垃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第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处理费的缴存、结算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处理费的缴存、结算 1.根据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发201395 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2662号)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费 6 公里以内为 6 元/吨,6 公里以外为 1 元/吨公里,建筑垃圾处理费为 30 元/吨,建筑垃圾产生量
3、按照北京市公布的标准进行测算。 2.经甲、乙、丙三方商定,由 方在 银行开设三方共管的专用账户,用于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处理费缴存、结算。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3 3.甲方负责将核算的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处理费于 年 月 日前缴存至上述专用账户,甲、乙、丙三方根据建筑垃圾实际产生量填写北京市非居民建筑垃圾运输处理记录单(京政容发201395 号文附件 4),由专用账户开户方提交开户银行进行结算,其余两方予以积极配合。如测算量与实际产生量存在差异,结算以实际产生量为准。 4.甲方缴存的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处理费不足的, 应当按照专用账户开户方要求及时补足;甲方缴存的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处理费有剩余的,
4、专用账户开户方应当将剩余费用返还甲方。 第三条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甲方应当将待处理的建筑垃圾单独堆放至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工程地址,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并做好防扬尘措施。 2.甲方负责根据本市相关规定、标准,核算建筑垃圾运输费、处理费,并按约定时间缴存至专用账户。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建筑垃圾运输服务,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督促乙方按照规定路线将其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到丙方所属处理场所。 4.甲方应当指派专人协助乙方完成建筑垃圾装车工作,对专用账户开户方
5、提供的北京市非居民建筑垃圾运输处理记录单进行确认,并协助办理银行结算相关工作。 5.其他约定: 。 第四条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证,并随车携带。 2.乙方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证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指定的处理场所,严禁偷倒乱卸。 3.乙方所属车辆应当符合本市相关标准,不得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洒、泄漏。 4.如甲方将其他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乙方有权拒绝运输,或在待甲方将其他生活垃圾拣出后再进行运输,甲方自行承担
6、相应责任。 5.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开户方提供的北京市非居民建筑垃圾运输处理记录单进行确认,并协助办理银行结算相关工作。 6.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7.其他约定: 。 4 第五条第五条 丙方权利和义务丙方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取得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负责接收甲方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处理。 2.如乙方运输的建筑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丙方有权拒绝接收和处理,或在待乙方将其他生活垃圾拣出后再进行接收和处理,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开户方提供的北京市非居民建筑
7、垃圾运输处理记录单进行确认,并协助办理银行结算相关工作。 4.丙方应当按照本市相关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处理场所扬尘污染,确保环境卫生质量。 5.其他约定: 。 第六条第六条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处理费,经专用账户开户方书面催缴仍未缴纳的,除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处理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和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丙方有权对甲方暂停提供服务。 2.乙方未提供建筑垃圾运输服务,或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未达到服务标准的,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部分,甲方有权通知专用账户开户方扣除相应部分的建
8、筑垃圾运输费;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履行或履行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三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 2 款的约定做好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工作。 4.其他约定: 。 第七条第七条 合同解除和变更合同解除和变更 1.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 应当提前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三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解除协议后方可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提前解除时,尚未有新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理单位承接本合同工作的,乙方、丙方应当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甲方应当按
9、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和缴纳方式继续缴纳建筑垃圾运输费、处理费。甲方与新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理单位签订合同后,三方共同配合新单位做好工作交接。 5 3.合同签订后如出现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的,应当按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八条第八条 转让限制转让限制 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将基于本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及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三方以外的任何人。 第九条第九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三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履行或被迫延期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在此类情况发生后的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原因及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
10、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据的有效证明。不可抗力持续超过 日,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或被迫延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不应当视为违约,其相关责任应当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而得到部分或全部免除。 第十条第十条 通知通知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三方互相签发和签收的资料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准, 可以当面提交,也可以传真和特快专递送达本合同尾部指定的地址和收件人,经收件人签收即视为通知、文件或资料已送达。双方还应当通过电话沟通或传真保障上述文件的送达。 2.任何一方收件人、收件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在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通知到达前,另一方对仍按原收件约定发出函件、文件及资料,造成变更
11、方不能收到函件、文件资料的,发件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到期如需续签,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事项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三方各执 份,交 份至工程所在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6 3.合同履行完毕后,由丙方将北京市非居民建筑垃圾运输处理全程记录联单交至工程所在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4.本合同正文及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经办人): 乙方代表(经办人):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