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HR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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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HR 政策指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牵动人心,而 HR 从业者们还需要提前考虑各种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处理的预案。由于本次公共卫生事件事发突然, 涉及法律众多且相对复杂,为帮助HR 更合规更高效地制定内部政策和处理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关系。特别编辑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HR 相关文件合集。一、事件定性首先要知道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 年第 1 号公告有明确:一是纳入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三类);二是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传染病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两类)。目前全国已有 30
2、 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 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 级)和一般(级)四级)。所以,本次虽然为乙类但纳入了甲类预防控制,且多地纳入特别重大(I 级)公共卫生事件,足见其严重性。表 1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定性管理等级性质纳入传染病甲类 乙类丙类9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甲类乙类丙类卫生检疫传染病管理 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 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政策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 年第 1 号公告。注:全国已有 30 省份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3、。HR 们需要关注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应条文, 尤其关注单位的配合义务、应急处置和避免隐瞒、缓报、谎报等。尤其提醒,隐瞒、缓报、谎报等后果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2、 治疗费用我国经历非典之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就医治疗等非常重视, 1 月 22 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一是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 就医,二是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HR 们不必对治疗费用过于担心,通知明确了三点细节,一是个人不用担心(“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4、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异地不用担心(“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医保不用担心(“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 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表 2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治疗费用原则小项文件原文个人不用担心“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
5、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异地不用担心“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医保不用担心“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政策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三、工伤认定从 2003 年抗击非典的经验来看,实际上这里的情形比想象中要复杂。表 3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工伤认定情形序号情形工伤认定备注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预防和救治中感染
6、认定工伤人社部函202011 号文2企业在疫区正常工作的员工感染3员工受企业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被感染视同工伤*广东、河南等地4员工到疫区支援救助而感染这种情况非常复杂其中,“员工受企业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被感染视同工伤”仅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部分地方立法中有明确规定。我们分四种情形来看:第一种情形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预防和救治中感染。这里基本上没有争议,因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救治患者的过程实际上是在履行工作职责,2003 年非典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当时紧急发文在 2003 年底前执行“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
7、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因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劳社部发电20032 号); “对与医疗机构形成劳动关系,并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护理工人,在工作中感染非典型肺炎导致死亡的,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确认工作,比照因工死亡,给予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社厅函2003271 号)。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继续专门发文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社部函
8、202011 号)。第二种情形是企业在疫区正常工作的员工感染。有的企业员工认为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但实际上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工伤认定中的“事故”一般指伤害事故,并不包括普通疾病, 只有符合职业病目录范围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目前并不属于职业病目录范围。(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种情形是员工受企业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被感染。这种情形与第二种有一定区别,往往发生在疫情爆发之后,当地已被宣布为疫区,但是出于工作以及公司内部需要而指
9、派前往工作。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款里明确:“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也明确:“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应该说,这是在工伤保险地方立法时的经验总结和创新。但HR 们需要注意该项规定目前仍具有地域性,其他很多省还没有如此具体明确的文件规定。第四种情形是员工到疫区支援救助而感染。有的企业员工认为这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 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种情 形的出发点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与山洪、地震
10、等自然灾害危害或事故灾难有较大差异性。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传染病防治重要手段是隔离处置措施,未经正常流程到疫区可能反而是违法行为。因此,这种情况非常复杂。四、劳动关系处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是 HR 们必须要提前预案和直接面对的疑难问题。具体来说,又分为调派问题、隔离问题、复工问题、停工问题等。第一种,调派问题。2003 年非典时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需要调派员工无法达成一致而造成劳动争议的情况;也曾发生医院调派一线医护人员遭拒而开除引发上访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2 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11、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因此,劳动者可以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 28 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因此,针对调派问题,企业 HR 需要更加艺术地处理,辅以文化、激励等措施进行,而不是强行调派。第二种,隔离问题。如果员工确认被医学隔离观察或确诊感染,应执行解雇保护和终止顺延。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39 条相关规定,当劳动者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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