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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共 4 页 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及保密协议 甲方:甲方: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Email: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为切实保护甲方商 业秘密及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 一、一、定义定义 1.1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及专有信息是指: (1) 甲方拥有的, 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 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政策、客户名单、营
2、销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获客渠道、招投标标底 标书内容、合同、经营项目、技术开发项目、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 情况及人事资料。 (2)甲方依照法律法规或有关合同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专有信息。 1.2 竞争业务: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与甲方或其 关联企业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劳务 作业分包和劳务派遣业务。 1.3 竞争对手:指除甲方或其关联企业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自然人、法人 或非法人组织。 1.4 区域: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以 地级市为单位)。 1.5 期限: (1)竞业限制期限包括乙方
3、在甲方工作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 2 年内(最 长不超过两年),上述期限届满自动终止。 第 2 页 共 4 页 (2)保密义务是乙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 终止而终止,乙方履职期间及离职以后均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1.6 关联企业:指控制甲方的、由甲方控制的或与甲方受到共同控制的及有 重大影响的任何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 1.7 关系人:指乙方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等一切关联人。 二、二、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书面说明如下情况: 2.1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拥有的专利技术、著作权、商业秘
4、密情况(无 需披露商业秘密实质内容); 2.2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 (无需披露 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 2.3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向任何第三方承诺竞业限制的约定。 乙方违反上述说明义务,产生的一些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三、乙方的义务乙方的义务 3.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 2 年内(不论何种原因离 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自行或促使其关系人从事任何与甲 方相竞争的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自行或促使其关系人投资、建立与甲方有竞 争关系的公司或经济实体或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经济实体中取得股权或 任何权益; 不得
5、直接或间接地自行或促使其关系人参与任何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 公司或经营实体的管理;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自行或促使其关系人受聘于任何与甲 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自行或促使其关系人为竞争对手提供支 持,如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等。 3.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职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使 用和/或使他人获得、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及专有信息,也不得在他人泄漏甲方商 业秘密及专有信息的情况下利用和/或扩大已泄露的甲方商业秘密及专有信息。 3.3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擅自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专有信息和知 识产权的行为。乙方违反本条约定,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
6、4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不得传播、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 道,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 第 3 页 共 4 页 3.5 乙方应当于每个月 15 日前向甲方提供其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证 明,包括乙方现入职单位信息的证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的缴纳证明。 3.6 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1) 从竞争对手处领取任何报酬 (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 报酬、 劳务费用、 分红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 (2)在竞争对手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 乙方关联人从
7、竞争对手处领取任何报酬 (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 报酬、 劳务费用、分红、报销、服务费用、购买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 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4)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其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或证明 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其它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的。 四、四、甲方义务甲方义务 4.1 如乙方从甲方离职,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次日起,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期间,甲方应当按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补偿金金额为人民 币 元,由甲方于每月 25 日前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4.2 甲方有权单方面要求乙方停止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缩短竞业限制
8、期限, 并不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4.3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甲方无须支付任何补偿金。 4.4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第 3 条第 2、3、4 款约定的义务系乙方作为甲方 员工应当恪守的法律义务,甲方无须就上述义务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4.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1)乙方从事竞业业务时;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其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时; (3)甲方有初步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时; 此种情形下,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上述情形消失或乙方证明并未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甲方可在一个月内补发竞业限制补偿金。 4.6
9、 若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标准低于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则甲 方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按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最低标准予以补足, 在此之前, 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 4 页 共 4 页 五、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5.1 乙方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或保密等义务的, 应按其所实际领取竞业 限制补偿金的 30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2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 甲方损失的, 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及追究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文印费等。 5.3 甲方不履行规定义务,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经 乙方书面通知后在 30 日内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若乙方 拒绝受领补偿金,不得以此为由豁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 的,双方同意提交甲方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七、合同效力合同效力 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 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甲方(签章): 签订日期: 乙方(签名):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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