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简约风民法典买卖合同上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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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买卖合同(下) 讲述人:XX 时间:2022年01月01日 民 法 典 第 六百 二 十 条 第 六 百 四十 七 条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一条上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一条中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 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 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 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 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但是,
2、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 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一条下 买受人 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出卖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二条上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 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 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二条下 短 长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 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 准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 买受人签收
3、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 标的物 数量、 型号、规格的 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 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01 02 03 04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四条 检 验 标 准 A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 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检 验 标 准 B 第 三 人 ( 收 货 人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 当事人的约定 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 收的 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 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
4、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七条 交付交付地点地点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 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 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 支付 01 02 03 04 05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 约定时间 没有约定时间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 确 ,依
5、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 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 买受人拒 绝接收 多交部 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拒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孳息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 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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