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新修订)汽车租赁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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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甲 方: 乙 方: 鉴 证 方: 签订地址: 签订时间: 2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各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租赁车辆租赁车辆 1.租赁车辆基本信息 租赁车辆详情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交付的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出租人所有; (2)已在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已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应保险; (4)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5)车内配
2、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二条第二条 租赁车辆的用途租赁车辆的用途 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用途应当为日常自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非法营运活动,具体用途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第三条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 1.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期限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前向出租人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 第四条第四条 租车费用及支付方式租车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车费用包括租金、增值服务费、超时费、超程费及约定的其他费用。租车费用标准及租金支付方式见附件北京
3、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支付的租车费用不受国家或本市采取的限行措施影响。 3 3.承租人应当在还车时一次性结清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租车费用。 4.出租人应当在收取租车费用后及时向承租人开具符合规定的等额发票。 第五条第五条 租车手续及车辆交接租车手续及车辆交接 1.承租人应当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约定的证照种类提供证照原件供出租人查验,并经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交出租人存档。 2.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约定的交接车地点及方式,办理取车及还车时的车辆交接。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共同对租赁车辆状况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进行现场检验,确认
4、无误后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签字确认的车辆交接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六条第六条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 1.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履约担保方式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担保范围包括: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通违法罚款、交通事故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合同约定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其他损失和费用。 2.选择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出租人交纳保证金。出租人应当在收取保证金时向承租人开具相应单据,并不得将保证金挪作他用,不得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将保证金冲抵租金。在合同终止承租人交还租赁车辆时,除扣除担保范围内承租人应当承担的款项及保留交通违法保证金外,出租人应当将剩余保证金一次性
5、无息退还承租人;除扣除交通违法责任范围内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款项外,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剩余交通违法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人。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款项,或保证金退还后发现存在其他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或其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出租人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3.选择银行卡预授权担保方式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出租人提供合同约定额度的银行卡预授权担保。在合同终止承租人交还租赁车辆时,除扣除担保范围内承租人应当承担的款项外,出租人应当撤销剩余预授权冻结额度,承租人应当同时提供合同约定额度的银行卡预授权作为交通违法行为的担保;承租人交还租赁车辆后,除扣除交通违法责
6、任范围内承租人应当承担的款项外,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撤销剩余预授权冻结额度。预授权冻结额度不足以支付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款项,或撤销预授权冻结额度后发现存在其他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或其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出租人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4.选择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按照出租人要求办理担保手续,并在担保范围内为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4 第七条第七条 出租人权利出租人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车费用、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2.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前提下, 通过合理方式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 3.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 4
7、.合同终止时收回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第八条第八条 出出租人义务租人义务 1.在租赁期限起始时点前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交付承租人; 2.交付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租赁车辆技术状况、性能信息及保险信息; 3.负责租赁车辆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并承担相应费用; 4.负责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车辆出现故障的维修,由此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的,应当相应免费延长租赁期限或提供替换车辆,或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减少租金; 5.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车辆损坏,需由承租人承担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费用的,收取维修费用应当公平、合理,并向承租人明示修理项目和修理工时等原始清单。 6.自
8、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故障、事故的 24 小时救援服务; 7.按照合同约定为租赁车辆投保保险并承担相应保险费用; 8.对所知悉的承租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九条第九条 承租人权利承租人权利 1.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2.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 3.要求出租人对租赁车辆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故障进行维修; 4.获得出租人提供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故障、事故的 24 小时救援服务; 5.获得出租人为保障租赁车辆正常使用所提供的服务,要求出租人负责租赁车辆的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 第十条第十条 承租人义务承租人义务 1.如实向出租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证
9、照原件及其他手续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车费用、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的燃料标准为租赁车辆添加燃料;租赁车辆的动力类型为电力的,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及标准为租赁车辆充电; 4.按照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5 (1)将租赁车辆用于驾校教练车或进行体育、竞技、抗震抗压等测试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 (2)利用租赁车辆牵、推其他物体; (3)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存放危险品或违禁品; (4)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5)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任何有损出租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
10、的活动; (6)将租赁车辆交由无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与租赁车辆不符等人员驾驶; (7)酒后驾驶或吸食(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租赁车辆; (8)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情形下驾驶租赁车辆。 5.安全、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需要维修时,应当送至出租人指定维修厂维修,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维修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6.协助出租人按照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 7.不得侵犯出租人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不得转借、转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租赁车辆; 8.保证租赁车辆由合
11、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变更驾驶员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9.对非因出租人原因导致的救援, 应当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 并可以自行选择救援单位; 10.合同终止时及时交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1.承租人应当对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记分,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并在处理完毕后及时通知出租人。 2.出租人发现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限内有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承租人应当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后 15 日内处理完毕。 承租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出租人有权将承租人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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