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新修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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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甲 方: 乙 方: 鉴 证 方: 签订地址: 签订时间: 2 委托人委托人 : 监理人监理人 :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 3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及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及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BF20140214 合同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四、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4 工期: 天。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1.本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7.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
3、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 十一、 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自 生效。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5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
4、 1. 1. 词语定义词语定义 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文件(合同):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协议书中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协议书: 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3 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4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5 发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5、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 承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9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定的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1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4 施工场地:指用于本合同工
6、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15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0.3.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写明的开工日期。 1.16 工期: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7 竣工日期:指第 1.16 款约定工程届满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9.3 款 6 的约定确定。 1.18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23.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1.19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第 23.2 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20 天:除特别指
7、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2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2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23 质量保证金: 指按第 22.1 款约定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24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 2. 语言文字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
8、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 3. 适用法律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4. 4. 标准和规范标准和规范 4.1 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 4.2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有特别指令,承包人应按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4.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最新版本执
9、行。 7 5. 5.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 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6. 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6.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和数量向承包人
10、提供图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数量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可自费购买或复制。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6.2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7. 7. 发包人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义务包括: 7.1.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7.1.2 发包人应确保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及时得到办理。
11、 7.1.3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7.1.4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 8 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2)发包人在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应完成现场准备工作。 (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4)发包人应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7.1.5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0.3.1 项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7.1.6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7.1.7 发包人应按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的相关管理要求,
12、落实本单位施工扬尘治理责任,确保用于开展绿色施工的费用支出,督促承包人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 7.1.8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7.1.9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7.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7.3 如发包人未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则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责任义务由发包人承担,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完成。 8. 8. 监理人监理人 8.1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职权。在委
13、托范围内,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职权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监理人所发出的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得因监理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8.2 发包人应在委托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可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8.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做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9. 9. 承包人承包
14、人 9 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义务包括: 9.1.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9.1.2 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本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1.3 承包人应为完成本工程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除非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9.1.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并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
15、全面负责。 9.1.5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9.1.6 承包人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等方面规定, 贯彻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资金得到有效使用, 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 9.1.7 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9.1.8 发包人或监理人按合同
16、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9.1.9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9.1.1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9.2 项目经理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项目经理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承包人做出。 10. 10. 工期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 10.1.1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 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
17、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10.1.2 实际进度与第 10.1.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 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0.2 工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 10.3 开工 10.3.1 监理人应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 7 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
18、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10.3.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 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 暂停施工 10.4.1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0.4.2 除第10.4.1项约定的因承包人原因及第27.1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且承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无法避免的损失,经监理人
19、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3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 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 10.5 工期延误 10.5.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
20、合同条款。 10.5.2 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逾期竣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 (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6.1 承包人应在工期内, 或在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按
21、第 19.3 款的约定执行。 10.6.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工期内提前竣工。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 11. 11.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 11.1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2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1.3 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 11.3.1 经承包人
22、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 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 12 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监理人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3.2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23、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4 清除不合格工程 11.4.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监理人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4.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 需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2. 12. 试验和检验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条件、试验资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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