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新修订)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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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甲 方: 乙 方: 鉴 证 方: 签订地址: 签订时间: 2 使使 用用 说说 明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 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居民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与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单位之间计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关系。 2.合同中的横线处均可由三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三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3.三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4.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生活垃圾产生单
2、位(甲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非居民单位。 (2)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乙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专业服务单位,包括具有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企业和各区县承担环境卫生作业的事业单位。 (3)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单位(丙方):在各区县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下设立,并经本区县财政部门授权,专项负责本辖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核定、收缴、结算的单位。 (4)收集运输:乙方将生活垃圾收集并运送到符合规定的垃圾接收单位的过程,也称收集清运。 (5)生活垃圾: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其它垃圾。 (6)可回收物: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7)餐厨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居民单位的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残液、食品加工废料等废弃物。 (8)废弃食用油脂: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
4、居民单位的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煎 3 炸食品后废弃的油脂、经油水分离设施设备收集的废油脂以及从餐厨垃圾中分离出的废弃食用油脂。 (9)其它垃圾: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外的其它生活垃圾。 (10) 合同编号: 由丙方负责编号, 共分五部分, 具体编码规则为: 第一部分 SHLJ ( “生活垃圾”的首字母大写);第二部分为甲方所在地区和街道的代码(如:东华门街道办事处代码为 110101001);第三部分为合同生效年月(如合同 2013 年 12 月生效,编为 201312);第四部分为合同终止年月(如合同 2015 年 11 月到期,编为 201511);第
5、五部分为顺序代码(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顺序号, 编号从00001-99999)。 例: SHLJ-110101001-201312-201511-00001。丙方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查询最新发布的地区和街道代码。 5.5.本合同中生活垃圾均指其它垃圾。本合同中生活垃圾均指其它垃圾。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回收,产生者与回收企业可参照有关合同文本签约;餐厨垃圾由具有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企业和各区县承担环境卫生作业的事业单位进行收运,产生单位与收运单位使用北京市非居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签约;废弃食用油脂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餐厨废弃油脂属地特
6、许收运企业进行收运,产生单位与收运单位使用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服务合同签约。 6.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举报投诉电话:12319。 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甲方):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甲方):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乙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乙方): 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单位(丙方):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单位(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及法规,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及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服务内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服务内容
7、 1.甲方产生生活垃圾按照重量核定量: 吨/(年、半年、季度);按照容积核定量: (120 升)桶/(年、半年、季度), (240 升)桶/(年、半年、季度), 4 (660 升)桶/(年、半年、季度), (1100 升)桶/(年、半年、季度), (60 升)袋/(年、半年、季度), (120 升)袋/(年、半年、季度) (请在相应周期前的中划,具体收集量以实际产生量为准)。 2.收集地点: 区(县) 街(乡镇) 。 3.收集时间: 。 第二条第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和结算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和结算 1.根据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费收缴
8、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发201395 号)要求,甲方应当将合同约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至丙方专用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 2.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如按照重量计费,为 元/吨计费(以北京市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为准);如按照容积计费,应当依据北京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容积计量收费标准(京政容发201395 号文附件 1)执行。甲方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收集运输费用和处理费用,各环节费用分割比例以甲方住所地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为准。 3.乙方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 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记录单(京政容发 201395 号文附件 2),记录每次收集
9、运输生活垃圾的数量,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4.结算方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1)甲方按照年度缴存生活垃圾处理费。每一年度开始前 日内,甲方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存至丙方专用账户,本年度届满后 日内,丙方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记录单记载的生活垃圾收运量,计算并结清甲方实际发生的本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据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割比例,计算并结清乙方应得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 (2)甲方按照半年缴存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半年度开始前 日内,甲方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存至丙方专用账户,本半年度届满后 日内,丙方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北京市 5 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记录单记载的生活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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