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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出资合作协议采矿权出资合作协议 甲方: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乙方: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 就甲方以 (填入采矿权名称) 采矿权 (以下简称“合作矿权”)出资,乙方以现金出资,共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产资源事宜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第一条 拟设立公司的名称和住所拟设立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一)申请设立的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公司登记机关最后核
2、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公司”)。 (二)公司住所地: (正式住所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 (一)公司的宗旨为: 。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三)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资人享有以下权利: 1、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2、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3、3、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4、 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5、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6、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公司的出资; 7、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8、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公司依法终止后,有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出资人负有以下义务和责任: 1、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4、额; 2、忠诚于设立中的公司,勤勉尽责地完成公司筹办事务;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有义务参加出席股东会; 5、公司所发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6、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出资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公司不能设立时,为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第五条 注册资本及出资注册资本及出资 (一)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由立约双方分别以 (现金实物专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形式出资构成。
5、(二)甲方以合作矿权作价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合作矿权情况如下: 1、合作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编号为: (填入编号),审批发证机关为: (填入审批发证机关的名称)(以下简称 “发证机关” )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见本协议附件 。 2、合作矿权系甲方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获得的: (1)合作矿权系发证机关以(招标/拍卖/挂牌/协商)的方式,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授予的,甲方 (未/已)缴纳采矿权价款; (2)合作矿权系甲方于 年 月 日通过转让方式,从 受让的。 3、合作矿权的地理位置为: ;矿区面积为: 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 ;矿区范围坐标为: (具体位置见本协议所附矿区范围图);采矿许可证有
6、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4、甲方 (未/已)依法办理了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合作矿权所占用的资源/储量情况如下: 。 5、乙方认缴的出资额为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以现金形式出资。 第六条第六条 缴付出资缴付出资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乙方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 日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二)因甲方将以采矿权出资,由立约双方聘请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作价评估,评估费用 (由该出资方承担列入公司成立费用)。作价评估工作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并提供评估结果。 (三)立约双方全部缴纳对公司出资后 日内,聘请法
7、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四)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向矿业权登记机关提交办理合作矿权转让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对于其中应由乙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提交给甲方。对于矿业权登记机关要求以外的其他材料,甲方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五)甲乙双方应在矿业权登记机关批准本协议后的 日内,共同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乙方应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依法获得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合作矿权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的手续。 (六)立约双方同意,全部出资在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动用或抽回;
8、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上述出资之使用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方可用于与公司有关的用途。 (七)在本协议生效后至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期间内,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 致使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履行本协议已成为不可能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其出资,并有权向违约方要求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八)因设立公司产生的税、费(包括印花税、律师费、验资费、差旅费、因设立公司依法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缴纳的费用等),由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由公司在设立后分别偿还给甲乙双方。 第七条第七条 筹委会筹委会 (一)立约双方同意成立筹委会,负责公司筹建工作。筹委会由 名人员组成, 分别为 , 由 负责
9、。 筹委会的职权如下: 1、起草和报送筹建公司所需的各种申请报告和文件资料; 2、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财务管理; 3、催缴出资款; 4、 筹备、 召开公司成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会并就公司组建情况向大会报告; 5、遇有重大问题建议立约双方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6、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评估、验资、法律文件草拟等工作; (二)筹委会对公司筹建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筹委会为筹建公司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立约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担。 (三)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筹委会工作即自行终止。 第八条第八条 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一)截止到本协议签
10、署之日,合作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甲方对合作矿权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合作矿权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与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矿界争议;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 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 行政程序查封、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况。 (二)甲方已依法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如需缴纳的话)、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三) 甲方已按照规定填报了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四)甲方不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转让或与他人合作开采的行为;不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
11、资源的行为;不存在越界开采的非法行为;甲方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甲方已依法办理了采矿用地报批手续;甲方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截至到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的情形, 土地使用合同没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六) 合作矿权的出资不存在可能无法获得矿业权登记机关批准的其他情形。 (七)合作矿权转移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后,不存在矿业权登记机关可能基于本协议签署前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或行为而吊销合作矿权的情形。 (八)甲方已完成了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除矿业权审批机关的批准
12、外)、备案等程序;甲方签署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不会违反其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合同。 (九) 甲方承诺: 在本协议签署后, 甲方仍将依法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义务,以确保合作矿权的合法、有效存续,并确保合作矿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 第九条第九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合作矿权的年检和延续登记事项本协议履行期间合作矿权的年检和延续登记事项 (一)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合作矿权的年检手续和延续登记手续仍然由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但乙方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办理年检和延续登记手续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未依法办理合作矿权的年检手续和延续登记手续, 并致使合作矿权灭
13、失或无法办理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的,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或违反了其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的,则该方应承担另一方由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二)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本协议的审批手续的,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要求甲方承担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的赔偿责任。 (三)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未依法办理合作矿权的年检手续和延续登记手续, 并致使合作矿权灭失或无法办理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要求甲方承担公司注册
14、资本总额的 %的赔偿责任。 (四)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未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法定义务,致使合作矿权灭失、被吊销,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从而使得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要求甲方承担转让价款总额的 %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公司缴纳出资,并导致公司无法设立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要求乙方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设立后,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无法办理将合作矿权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的, 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并要求甲方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承担赔偿责任。 (七)公司不能设立时,立约双方对公司设立行为
15、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由各立约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八) 出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 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或其他立约人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能获得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时的处理本协议未能获得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时的处理 (一)非因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 本协议项下合作矿权的转让申请未能获得矿业权登记机关批准的,本协议终止履行。 (二)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合作矿权的转让申请向矿业权登记机关提交后,在本协议签署后的 日内,未能得到批准的,本协议终止履行,有责任的甲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履行后 日内, 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16、%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三)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合作矿权的转让申请向矿业权登记机关提交后,在本协议签署后的 日内,未能得到批准的,本协议终止履行,有责任的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履行后 日内, 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密责任保密责任 本合同下各方均履行保密义务, 各方因本合同获取的一切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文档、计划、策略、合同、客户资料,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该保密义务不因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而终止。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
17、协议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仍不能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解决争议。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一)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需要审批的协议内容自合作矿权的转让获得矿业权登记机关批准后生效, 无赖于审批的内容自协议成立时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 份,每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署。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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