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全册知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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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知识点汇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知识点汇总 第一单元知识点第一单元知识点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一)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特别提醒】【特别提醒】 民法调整的主体主体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法调整的内容内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是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的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的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主要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
2、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关系。 身份关系包括亲子、抚养、赡养、监护等关系。还有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作者、发明者的署名权、发表权等) 2.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例如: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 (二)(二)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包含
3、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特别提醒】【特别提醒】 1.自然人自出生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自出生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自然人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
4、, 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 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P4) (3)不满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和和 16
5、 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力人。 (三)(三)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四四)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1)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
6、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3)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内涵(一)民法基本原则内涵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民法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二)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 变
7、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注意:注意: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秩序,善良习俗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习俗。 一、一、生命健康俱可贵生命健康俱可贵 (一)(一)人身权的内容人身权的内容 依据民法典 1.自然人
8、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特别提醒】法律意义上的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特别提醒】法律意义上的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 (二)(二)依法保护人身权的依据依法保护人身权的依据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特别提醒】【特别提醒】 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 (三)(三)维
9、护人身权的要求维护人身权的要求 1.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四)维护人身权的意义维护人身权的意义 1.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2.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3.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二、二、姓名肖像受保护姓名肖像受保护 (一)姓名权(一)姓名权 1.姓名权姓名权: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的依据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的依据: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
10、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 姓名权的具体内容姓名权的具体内容: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4.姓名权在生活中的体现姓名权在生活中的体现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二)肖像权(二)肖像权 1.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11、 2.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三、三、名誉隐私不可侵名誉隐私不可侵 (一)(一)名誉权名誉权 1. 名誉和名誉权名誉和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2. 名誉权的要求名誉权的要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提示】名誉权与荣誉权【提示】名誉权与荣誉权 (1)公民、法人无一例外都
12、享有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及法人信誉、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2)荣誉权只能由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公民、法人享有。对荣誉权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种,即非法剥夺公民或法人的荣誉称号。 (3)荣誉称号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荣誉获得者的高度评价,因而与名誉有联系。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二)隐私权(二)隐私权 1.隐私和隐私权隐私和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
13、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的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 2.隐私权的要求隐私权的要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 【特别提醒】正确区分名誉权和隐私权【特别提醒】正确区分名誉权和隐私权 (1)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损害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 (2)隐私是自然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只能为自然人所有,侵害表现为公开散布。 第二单元知识点第
14、二单元知识点 一、一、父母对子女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抚养和教育义务。抚养和教育义务。 (1)抚养: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教育: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注意: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
15、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二、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 也是父母的权利。 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三、敬老是义务三、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1)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2)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注意: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成
16、年意定监护制度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可以与其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目目的是的是防止老年人合法权益受损) 3.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1)表现表现: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 (2)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四、四、遗产遗产 1. 认定:认定: (1)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17、 (2)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2.法定继承:法定继承: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2)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一般应当均等。 3.遗嘱继承:遗嘱继承: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1)遗嘱的特点:遗嘱的特点: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过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而不能代理。因此,必须由遗嘱人本人
18、直接作出意思表示。 (2)遗嘱的法律规定遗嘱的法律规定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骗、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只能按照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立遗嘱,并且须符合相应形式要求,否则会影响遗嘱的效力。 (3)遗嘱的类型遗嘱的类型 自书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 【注意】 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遗嘱人立有内容相
19、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注【注意意】 (1)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2)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 遗赠遗赠 (1)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 (2)遗赠的含义: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法律上称为遗
20、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五、五、婚姻婚姻 1.结婚的法定条件结婚的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2.世代亲等计算世代亲等计算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4.离婚离婚 (1)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中的“三十日”在实践中被成为“离婚冷静期” 。 (2)离婚自由的限制)离婚自由的限制 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
21、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婚的保护)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可以提出离婚) (3)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 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之时。 (协议离婚)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之时。 (协议离婚) 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诉讼离婚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诉讼离婚) 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
22、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第三单元知识点第三单元知识点 一、法律守护劳动者一、法律守护劳动者 1法律对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保障 劳动法的作用: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 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 2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法基本原则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法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 (2)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 内涵: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
23、受歧视。 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 (3)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除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倾斜保护外, 劳动法还注重对未成年工、 残疾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也要签合同二、劳动也要签合同 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1)含义:含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意义:意义: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内容内容: 必备条款:是任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必备条款:是任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
24、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等。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等。 可备条款:可备条款:是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的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4)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订立 (1)原则原则:合法合法、公平公平、平等自愿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协商一致、诚实信用诚实信用 合法合法: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25、的规定。 公平公平: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平等自愿平等自愿: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对方接受某种条件。 协商一致协商一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诚实信用诚实信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诚实,恪守信用。 (2)有效劳动合同及其法律效力有效劳动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不得随意变更。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并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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