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实务第五版》课件4.受托代理业务及其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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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内容 受托代理资产的概念 受托代理业务的科目 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受托代理资产的含义 指政府会计主体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罚没物资及其他实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基本概念 政府会计主体所受托资产产权不是自己的,只是受托暂时保管,并非最后的实际受益人,除非委托人同意,单位没有占有、处分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与正常资产的区别 设置受托代理科目的意义 将“受托代理资产”纳入资产核算范围主要是考虑到预期增长的服务潜力,比如政府或机构的公信力、服务潜力提升等,也有利于单位在决策时清晰了解表内资产的结构和用途。 设置受托代理资产的意义 将“受托代理负债”同步纳入核算,有利政府会计主体提
2、高债务风险意识,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设置受托代理负债的意义 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简介 核算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等的成本。 单位管理的罚没物资也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核算内容 应当按照资产的种类和委托人进行明细核算;属于转赠资产的,还应当按照受赠人进行明细核算。 明细核算要求 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简介 核算单位接受委托取得受托代理资产时形成的负债。 核算内容 与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的货币资金对应。 明细核算要求 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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