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知识点考点提纲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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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知识点考点提纲详细版目录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课标要求】一、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二、列举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的主要类型,懂得维护物权的途径三、简述合同的含义和价值,理解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违约责
2、任,了解合同订立的程序,熟悉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四、理解侵权责任的内容,树立依法承担责任的观念五、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六、理解婚姻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七、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理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解释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熟悉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途径和方式八、列举与创业有关的企业登记、企业信息公示、税收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基本法律制度,评述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说明依法经营的必要性九、识别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不同的调解方式,明确调解制度的特点和程序十、列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经济仲裁等仲裁形式,明确仲裁制度的特点和程序十一、解析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
3、讼的特点和程序,说明不同诉讼中的举证规则,树立证据意识十二、概述公民的诉讼权利,熟悉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复习要求】通过本模块的学习,学生能够结合生活实际,更加全面地认识公民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更为具体地理解婚姻家庭中的法律责任,以及与创业和就业相关的法律制度;更为理性地看待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懂得调解、仲裁、诉讼等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提高主动学法的意愿、自觉用法的能力。【核心问题】一、解决的核心问题:要解决公民作为基本民事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家庭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劳动(就业与创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如何维护?如何利用多元纠纷机制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逻辑思路:以权利与义务为
4、主线,先学习是什么,再聚焦怎样做、权利如何实现,义务如何履行,纠纷如何解决。【复习重难点】侵权责任及其承担方式、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遗产继承等、举证责任等。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课标要求】1. 民事权利与义务 1.1 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1.2 列举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的主要类型,懂得维护物权的途径。 1.3 简述合同的含义和价值,理解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违约责任,了解合同订立的程序,熟悉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 1.4 理解侵权责任的内容,树立依法承担责任的观念。 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
5、1)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具体表现: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等物质与精神需求提供法律保障。是维护高效、诚信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在构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民法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行为规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民法促进民主政治。(2)特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3)意义: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6、2、民法典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意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2民事法律关系(1)含义: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要素含义具体内容主体又称为民事主体,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
7、,16周岁+劳动收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和民事行为能力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所有权关系物债权关系行为知识产权关系智力成果、商业标记人身关系人身利益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法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享有某种民事利益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使相对的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必要性。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
8、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注意】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
9、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说明】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在债权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关系的客体之所以是行为,是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给付,如交付、完成工作等,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3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1)原因: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
10、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2)民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1必要性(1)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2)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2调整范围: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
11、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3具体内容: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内涵:民事主体不论职位高低、社会状况如何,在民法面前,所有个体一律平等。表现: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自由平等地协商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地受到保护。(2)自愿原则内涵:保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民事主体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表现: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没有强制力影响,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违背自愿原则的,受欺诈方或者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予以撤
12、销。(3)公平原则内涵: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要求: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反对暴利,要求民事活动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否则就应以公平为尺度加以平衡;要求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4)诚信原则内涵:是道德标准的法律化,对于民事活动的公平进行具有普遍的控制作用。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心存善意、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做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内涵: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
13、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要求:对民事主体滥用权利、违反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保护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张扬社会正义。特别提醒: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习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秩序,善良习俗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习俗。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虽然民法允许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不受限制的,当事人自愿实施的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实质:是民法典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鲜明态度和法律导向,符合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要求:落实
14、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正确处理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名词点击】1、法人 非法人组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营利法人,公立学校属于非营利法人,政府机关属于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名词点击】2、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
15、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能不能)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一、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1依据(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
16、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提醒: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2范围(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3要求(1)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2)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生命健康俱可贵(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提醒:法律意义上
17、的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生理健康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心理健康是心理状态的良好表现。对于心理健康多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进行保护,只有当精神损害影响心理健康时才得以成为健康权客体上的健康。(2)重要性: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3)侵权责任:侵犯他人生命权非法剥夺生命(致死)、身体权非法搜身+身体的完整性(致残)泼脏水、健康权造成身体功能、机能的正常使用(致病)泼开水,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
18、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三、姓名肖像受保护1姓名权(1)含义: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2)重要性: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3)要求: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决定: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
19、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普通人可以重名)变更:根据自己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可以变更姓,也可以变更名。许可:经本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特别提醒】: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在网络时代,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可能呈现为新
20、的形式。例如,利用他人肖像制作“表情包”或者用手机任意抓拍人像上传网络。(4)法律特征: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5)侵权行为:干涉他人姓名的决定,强迫或阻碍他人使用姓名的。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个姓名的,如强迫他人放弃笔名或者艺名等。盗用他人姓名发布非法言论、参加社会活动、抬高自己身份或者谋求不当利益等。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参与民事活动以谋取私利,冒用他人姓名发表作品,假冒他人名称缔结合同,等等。(假
21、冒)【拓展延伸】区分盗用和冒用盗用: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扮演姓名者本人;冒用: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6)侵权责任: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权利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除上述责任外,如果存在获利行为,侵权人则应适当赔偿他人损失;如果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2肖像权(1)含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2)内容: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制作:即形象再现。使用:如复制、展示、销售等方式。公开:将自己拍摄或者他人拍摄的照片公开等。许可他人使用:可以是有偿
22、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丑化:如在他人的肖像上画或者画上胡须等。污损:如往他人的照片上泼墨水或者焚烧他人的照片等。伪造: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将他人的肖像深度伪造到特定场景中或者移接到其他人的身体上以达到非法目的。其他:如倒挂他人的照片等。(3)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4)法律特征: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肖像具有物的属性;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肖像权具备一种财产利益,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5)侵权行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
23、以营利为目的。注意:(1)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的,或者或者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并且往往同时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同时侵犯两项权利】(2)不构成肖像侵权的有:为实施新闻报道或公共宣传;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通缉、寻亲);基于科研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3)公众人物,如明星,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4)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6)侵权责任: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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